外交部文件證明申請須知
我國公證法及其施行細則自90年4月23日修正公佈施行,自該日起,外交部僅得複驗國內公證人或駐外館處領務人員之簽章及外國駐台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之簽字鈐印。
近年來,我國對外貿易發展迅速,留學、移民及異國通婚之情形日漸普遍,所需文件(如學歷證明、出生證明、單身證明等)驗證服務亦日益增多,據統計,民國95年1月至12月,外交部領務局(含台中、高雄及花蓮辦事處)共核發各類文件驗證 8207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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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正常件:1個工作天(通常當場可制作完成)。
2.須查證文件:2個工作天﹙當日送件後隔日取件)
經公證後之文書驗證所需時間(辦理地點為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1.一般正常件:2個工作天。
2.速件處理:1個工作天﹙當日送件後隔日取件)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相關洽詢電話:
第三組:
(02)2343-2913;2343-2915(02)2343-2965(第29及30號櫃台)
台中辦事處:(04)2251-0799(總機)
高雄辦事處:(07)211-0605(總機)
花蓮辦事處:(03)833-1041(總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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